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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会计准则下,固定资产没有了金额标准的界线,而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,不再按以前2000元以上的标准。请问如果一个大型企业确定10万以上、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,而10万以下的在购入时一次进入费用,计算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吗?所得税认可企业这种做法吗?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》规定,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,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:
一、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
本准则第三、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,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,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;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。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》第三条固定资产规定,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:
(一)为生产商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;
(二)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。使用寿命,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,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。
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
(一)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;
(二)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——存货》第三条规定,存货,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。
第四条规定,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
(一)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;
(二)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